由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毅参与录制的《民法典通解通读》之合同篇·技术咨询合同vs技术服务合同已于5月10日19:30在北京网络广播电视台BRTV科教频道播出。杨毅律师携手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李莉副教授针对技术合同的相关问题及规定结合真实案例为大家普法。
一、技术咨询合同VS技术服务合同
本期节目中,杨毅律师直入主题,通过通俗易懂的表述为大家阐明了技术咨询合同及技术服务合同的区别。
”技术咨询合同只需要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供信息,就是只需要动嘴动脑子,基本不需要动手。
技术服务合同一般既需要动脑也要动手,付出劳动,提供成果。
比如说,有一个公司遇到技术上的难题,请你出主意找问题,你给人家一些建议并出了一个报告,这属于技术咨询合同。如果应这个公司的要求,帮助其解决了这个技术难题,那就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的范畴了。“
接着,杨毅律师又用“修车”作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技术活儿”进行举例。修车确实是一门技术,但是否属于我们这里所说的技术,就值得商榷了。技术合同纠纷一般用通俗的话来说,都是高大上的技术领域。而对于像修车这样的工作,更倾向于认为是一般服务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
二、“技术”的重要性
在了解技术咨询合同及技术服务合同的区别后,节目展示了一则单方责任导致一死三伤的交通事故,由于车辆在事故过程中及救援过程中发生了人员位置变化,无法确认车内四人谁是真正的驾驶员,也就无法进行追责。因此,我们不得不通过司法鉴定确认驾驶员,并由驾驶员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由上述案例可见,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我们无法复原事情的本来,无法透过表象看本质,因此会出现各种争议,这个时候相关的鉴定或检测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可以尽可能的去还原真相。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很多都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比如伤残鉴定、环境监测等,这些在人们的生活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其后,节目组播出一起真实案例,由于衣柜甲醛超标,导致幼童长期淤青不退,商家拒不承认买家自测结果。迫于无奈,买家邀请国家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谁承想,商家百般抵赖、拒不赔偿。作为买家,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杨毅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此案给出具体解决步骤。
1.确认甲醛超标的证据,通过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公司确认装修甲醛超标的事实。确认孩子存在一定伤病,取得比较清晰具体的诊断证明。确认两者之间的关系,即由于甲醛超标造成的孩子患病的事实。
2.和对方公司进行沟通谈判,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否则启动诉讼程序。
3.把家里的甲醛问题解决,这个是根本问题,不能再受伤害。
三、”变了味“的技术服务合同
随后节目进入下一话题,在日常生活中,有不少名为“技术服务合同”,实为“劳动服务合同”的”变了味“技术服务合同,实则就是用人单位不想承担缴纳劳动者社保费用等责任的障眼法。针对这种”阴阳合同“,我们该如何分辨?杨毅律师给出”锦囊妙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技术服务合同通常解决一个具体难题,比较高科技的,确实难,而且具有单次性。
劳动合同。关系一般是让劳动者从事的常规的工作,接受企业的劳动管理制度的约束,给钱也是按照一定的节奏给,比如按月或季度。
四、科技成果的归属问题
紧接着,主持人提出问题:如何确定科技成果的归属呢?是谁投资归谁,还是谁研发归谁?杨毅律师结合《民法典》明确规定为大家做出简明扼要的回答。
《民法典》847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五、网友互动—带货是技术吗?
最后,在网友互动环节中杨毅律师对在线网友的提问一一作出解答,其中一位网友提出:朋友作为直播带货的商家与一家网络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结果直播了5天,一样东西也没卖出去,他想让对方返还技术服务费,应该怎样起诉呢?
杨毅律师对此指出:主要看该合同如何具体约定的,有没有关于卖出数量与服务费收取关系的约定,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该合同也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仅为一般服务合同,不适用本章的规定,即使起诉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本次录制圆满完成,感谢各位观众的收看,感谢节目组的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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