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相关条款及其解读
2023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61号公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相关条款
《条例》中涉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的条款为第九条和第四十五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九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生产者应当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标注产品类型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在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明守法运行要求和风险警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条款解读
解读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共5类,其生产者应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解读2: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生产者应当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标注唯一产品识别码。
解读3: 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将面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处罚。
图1 无人机产品图
二、规定相关条款及其解读
2023年1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规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促进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
1.相关条款
《规定》共十七条,其中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涉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第三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除外。
第四条 唯一产品识别码应当包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名称代码、产品型号代码和序列号。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名称代码、产品型号代码,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拟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确认。
序列号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自行编制。
第五条 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编码规则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不得重复、虚假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第六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投放市场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但用于测试飞行以及组装、拼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在首次飞行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七条 因维修、维护等原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变更唯一产品识别码的,应当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重新飞行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变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共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产品信息。
2.条款解读
解读1:依据《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七条内容,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不要求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解读2:唯一产品识别码由生产者名称代码、产品型号代码和序列号三部分组成,具体要求见“第二部分 标准及解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确认具体要求见“第四部分 注册备案流程”。
注:GB/T 41300-2022《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中的“制造商代码”即《规定》中的“生产者名称代码”。
解读3: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于2023年5月23日发布,于2024年6月1日实施,其中该标准4.16.1中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编码规则应符合GB/T 41300-2022中第5章识别码结构的要求。”
解读4:目前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41300-2022《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于2022年3月9日发布,于2022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相关内容正在申请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预计2024年完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研制工作。
解读5: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具体要求见“第四部分 注册备案流程”。
解读6:“投放市场前”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为商品进行销售流通前。
解读7:测试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测试飞行前未进入销售流通环节,为了保证在测试飞行时有唯一产品识别码,要求在首次飞行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组装、拼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应当在首次飞行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解读8: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维修、维护时由于关键零部件更换,导致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发生变更。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对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发生变更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在其重新飞行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变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图2 无人机产品图
三、编码标准及其解读
2025年12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GB 46860-202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将于202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1.唯一产品识别码结构
唯一产品识别码由制造商代码(MFC)、产品型号代码(PMC)和产品序列号(SN)三部分组成,共20位。唯一产品识别码结构见图1。
图3 唯一产品识别码结构
2.识别方式
唯一产品识别码可通过机身铭牌、条码、二维码、电子标签或者无线电广播等方式进行识别。
条码:唯一产品识别码采用条码识别时,符号结构应符合GB/T 18347的规定。识别码除用条码标识外,还应清晰标识在条码下方。
二维码:唯一产品识别码采用二维码识别时,二维码符号结构应使用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二维码码制。识别码除用二维码标识外,还应清晰标识在二维码下方。
电子标签:唯一产品识别码采用电子标签进行识别时,空中接口协议应符合GB/T 29768的规定。识别码字符编码应符合GB/T 1988的规定。
无线电广播:唯一产品识别码采用无线电广播进行识别时,应在无人机整机产品出厂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写入至无人机的存储区域中,识别码字符编码应符合 GB/T 1988的规定,并支持通过无线局域网、蓝牙、蜂窝网络等无线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传输方式,广播与报送唯一产品识别码。
3.标准解读
解读1:MFC由4位固定长度字符组成,字符应从阿拉伯数字(0-9)以及除拉丁大写字母“O”和“I”外的拉丁大写字母(A-Z)中选取,并进行组合。组合的形式可以是阿拉伯数字、拉丁大写字母、阿拉伯数字和拉丁大写字母的组合;
解读2:PMC由4位固定长度字符组成,字符应从阿拉伯数字(0-9)以及除拉丁大写字母“O”和“I”外的拉丁大写字母(A-Z)中选取,并进行组合。组合的形式可以是阿拉伯数字,拉丁大写字母、阿拉伯数字和拉丁大写字母的组合;
解读3:SN由12位固定长度字符组成,字符应从阿拉伯数字(0-9)以及除拉工大写字母“O”和“I”外的拉丁大写字母(A-Z)中选取,并进行组合。组合的形式可以是阿拉伯数字、拉丁大写字母、阿拉伯数字和拉大写字母的组合。
解读4:标准中规定的无人机整机等同于《条例》第六十二条中规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图4 无人机产品图
四、注册备案流程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主要为企业提供填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信息、产品信息、企业经营情况信息等功能。为个人用户提供组装编码备案功能。
访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需用户分别在http://uas.miit.gov.cn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做好注册用户、并实名认证。根据需求不同实名认证为企业法人、企业经办人或自然人,登录使用。备案流程如图2所示。
图5 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流程
五、术语定义
1.无人驾驶航空器
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
2.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与其有关的遥控台(站)、任务载荷和控制链路等组成的系统。其中,遥控台(站)是指遥控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各种操控设备(手段)以及有关系统组成的整体。
3.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4.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5.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6.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7.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