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以“网络职业教育培训刑事风险防范与治理研讨会”为主题的研讨会在北京举行。研讨会由北京犯罪学研究会主办,企业职务犯罪治理专业委员会承办。
近年来,在市场广泛需求及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网络职业教育培训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网络职业教育培训是提升我国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手段,提高广大职场人士的能力水平重要举措,同时也出现了很多违规经营及行业乱象,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为了进一步推动现代网络职业教育培训的高质量发展,加强网络职业教育培训行业的合法合规运营,对该领域进行刑事风险防范与治理非常必要。
参加研讨会的专家学者有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伟珂,北京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企业职务犯罪治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陶杨,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李伟,北京交通大学副教授、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蔡曦蕾,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理事、企业职务犯罪治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超等。本次研讨会由企业职务犯罪治理专业委员秘书长邹樱主持。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网络职业教育培训刑事风险防范与治理进行研讨。发现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对司法尺度的掌握存在很大差异,对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如何适用存在不同理解,尤其是对相关案件的罪与非罪的定性存在较大争议。为此,专家学者们就网络职业教育机构不规范行为的刑事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建言献策,就网络职业教育存在的刑事风险达成初步共识。
首先,专家学者们强调了网络职业教育在现代化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提出对于网络职业教育机构要区分良莠,保护和规范合法行为,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对于网络职业教育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应当从民事欺诈、虚假宣传类型的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等三个层面进行行业合规治理。
其次,专家学者们认为对于具备合法资质、具备基本培训条件的机构,对应的职业证书权威合法,只要能按照合同签订的培训服务内容,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并有相应可履行的退费机制的,即便存在一些夸大、虚假宣传的内容,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行为,应当按照民事违约处理或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不应“以刑代罚”。针对市面上各类培训机构实施夸大宣传、诱导报名从而获取高额培训费的行为,更要视培训机构本身的合法性以及培训服务的适格性,严格区分正规主体和非正规主体,慎重处理入罪和罪名问题,按照经营模式仔细甄别,区别对待,不能没有界限的扩大打击范围,否则不仅适用法律错误而且还损害广大学员的合法利益。
第三点共识是,对于不具备资质和基本培训条件的机构或者个人,以培训、考证为由,骗取报名费或相应提成后即逃匿或者根本未提供培训服务、也不退费的,符合诈骗罪构成。特别是以培训考证为幌子,通过高通过率、高收入为诱饵,诱骗他人报名,骗取报名费后既未提供服务也不能退费,将学费进行挥霍转移的,获取钱财后即采取离职、拉黑、更换联系方式等方式逃匿的,根本不具备服务条件、也无意或者无能力提供相应服务,对被害人造成财产性损害,该类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应以诈骗罪入罪处理。
此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为网络职业教育培训领域的刑事风险防范和治理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探索,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为网络职业教育进一步规范发展具有极大助益作用。网络职业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范严谨的规章制度,合法规范的广告宣传口径,合理的退费机制,努力提高教学水平,才能获得长远健康发展。
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将在未来的工作中继续关注网络职业教育培训领域的刑事风险防范与治理问题,并积极推动行业的刑事合规工作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果。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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