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消费者武女士于2023年3月向某保险公司续保车险,缴纳了车船税,但是没有收到车船税发票,武女士非常不满,随后便联系该保险公司客服,质问为什么保险公司不提供车船税发票?
二、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根据《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规定,对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问题进行了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此外,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三、案例启示
本案中,消费者武女士于2023年3月18日保险到期后,向保险公司续保交强险,保险公司续保后提供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保险公司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已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因此,武女士可以持注明已收税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