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1年6月,李女士确诊甲状腺癌,随即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申请理赔,要求公司恢复其重疾险保单效力并赔付重疾保险金。
经核实,李女士在2015年为自己投保了一份30万元的重疾险,保单已失效。李女士本人曾在2020年联系保险公司要求停止续期扣费,其认为这份保单对自己来说意义不大,目前自己经济压力较大也不想缴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劝说无效。后期,保险公司又多次提醒李女士可办理复效,均被拒绝。由于李女士没有按期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保险公司无法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赔付责任。
【案例分析】
1.根据《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3.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保险合同条款中对于保险费的交纳及合同效力终止也有明确的说明。该案件因李女士未履行按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从而导致保险权益的丧失。
大家人寿天津分公司提醒您: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需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当收到保险公司的提醒时(电话、短信等),一定要及时进行缴费,避免影响保单权益。